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潘玉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簡易庭88年度板簡字第3007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最高法
院94年度台簡上字第6號
2.事實發生日:94/03/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前任董事長劉炳中個人向潘玉英借款三千五百萬元,
並交付本公司為票載發票人之同額支票作為擔保,嗣後因其無力清償,潘玉英要求本公
司給付票款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4.處理過程:經過多次法律訴訟程序,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簡上字
第六號裁定,駁回本公司所提第三審上訴,全案因而判決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潘玉英之間已於94年3月15日簽定和解書,由第三人給付和
解金予潘玉英達成和解,免除本公司清償責任,因此判決結果不致對本公司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