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潘玉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簡易庭88年度板簡字第3007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94/03/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前任董事長劉炳中個人向潘玉英借款三千五百萬元,
並交付本公司為票載發票人之同額支票作為擔保,嗣後因其無力清償,潘玉英要求本公
司給付票款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4.處理過程:經過多次法律訴訟程序,在訴訟中由第三人提供和解金,於94/3/15雙方達
成和解。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潘玉英之和解書簽訂於94年3月15日,雙方和解條件如下:
1.雙方同意該3500萬支票票款由第三者代為清償。
2.雙方同意潘玉英收到第三人代為償還之款項同時退還前述支票。
3.潘玉英就前述支票所生債權,除依和解契約書行使權利外,其餘一切權利均拋棄,
不得再為主張或請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