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軒 重大訊息 - 覆証期會90年8月14日(九十)台財証(一)字第一三九一 三四號函。

股票代號:1442 名軒
發布時間:2004-12-30
主旨:覆証期會90年8月14日(九十)台財証(一)字第一三九一 三四號函。
1.事實發生日:93/12/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劉炳中,於87年11月20日為擔保其個人對林金龍、潘玉英 之3,500萬元借款,以本公司名義簽發面額3,500萬元之票期87年11月30日之支票一紙, 交潘玉英收受。其後潘玉英持該支票訴請本公司給付票款,本公司因此提存3,500萬元 於法院,受有利息損失1,662,691元,本公司遂對劉炳中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3.因應措施:本公司請求劉炳中賠償損害,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確定在 案。劉炳中並已於93/12/29將1,662,691元如數支付本公司。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