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潘玉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更字第一號。
2.事實發生日:93/11/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劉炳中向潘玉英借款三千五百萬元,並以
本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作為擔保,嗣後因其無力清償,潘玉英要求本公司償還票款遭拒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4.處理過程:案經板橋簡易庭判決,本公司應償還潘玉英三千五百萬元並加計利息,本
公司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先由板橋地方法院於91年12月間改判本公司勝訴,
之後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93.10.5更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但本公司仍
可再度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本公司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定有理由時,全案
將再度發回更審,此時對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直接影響;但若本公司之上訴遭駁回時
,本公司即需給付潘玉英三千五百萬元及法定利息,但本公司得依法向前任劉炳中
董事長追索本公司之損失。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提存三千五百萬元於板橋地方法院,以免遭對方
假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