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3/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劉炳中,於87年11月20日為擔保其個人對林金龍、潘玉英
之3,500萬元借款,以本公司名義簽發面額3,500萬元之票期87年11月30日之支票一紙,
交潘玉英收受。其後潘玉英持該支票訴請本公司給付票款,本公司因此提存3,500萬元
於法院,受有利息損失1,662,691元,本公司遂對劉炳中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3.因應措施:本公司請求劉炳中賠償損害,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確定在
案。本公司前調閱劉炳中財產所得清冊後,發現劉炳中名下雖保有少部份財產,惟其均
有高額抵押權設定,對之執行恐無實益。本公司將俟日後發現劉炳中有可資執行之財產
時,再對其強制執行。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