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計算方法:
以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日,以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均價孰低者,
乘以101%,故轉換價價格為新台幣13.71元。
二、計算說明:
(1)、本公司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三年至九十八年之每年無償配
股基準日為基準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配息基準日為基準日,若亦
無配息基準日,則以當年度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日)為基準日,以其前一個營業日、三個
營業日及五個營業日之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孰低者乘以101%為計算依據向下重新訂定轉
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
動而調整)之80%為限,並應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
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含)前己提出轉換請求者。
(2)、本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由每股新台幣15.07元調整為
新台幣1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