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4/15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勤益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六億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五年到期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為擴充電子事業部之設備及廠房並償還銀行借款
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
11.公司債受託人:台北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台北銀行
15.簽證機構:台北銀行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一)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取基準日(不含)
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及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
者,乘以轉換溢價率101%,為計算轉換價格之依據。(二)轉換期間,債權人得於本轉
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下列期間
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為本公司普通股。
17.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滿三年、滿四年及滿五年之前
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
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
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滿一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
,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
分之五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
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
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之債券贖回收
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
券。(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
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
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
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所列之債
券贖回收益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三)贖回收益率:0%
(四)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
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
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