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
法院名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相關文書案號:九十年仲聲仁字第一二七號仲裁判斷主文書
2.事實發生日:91/12/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因台灣九二一世紀大
地震,致桃園楊梅廠發生嚴重毀損,經向投保公司中國產物等五家請求理賠,均
未有合理之解決,迫不得已,依雙方所訂保險契約之規定,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提出仲裁聲請。茲接獲該會九十年仲聲仁字第一二七號仲裁判斷主文書,判斷
結果之主文為下列各項:
一、相對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陸億參
仟肆佰捌拾壹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正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壹億柒仟參佰壹拾
參萬零壹佰參拾元正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壹億柒仟參佰壹拾
參萬零壹佰參拾元正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相對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壹億壹仟伍佰肆拾
貳萬零捌拾柒元正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相對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伍仟柒佰柒拾壹萬
零肆拾肆元正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六、聲請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七、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相對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安聯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負擔百分之九,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
六,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
爰依法揭露上開重大事項,敬請鑒核。
4.處理過程:同說明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同說明三。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同說明三。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