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1/10
2.發生緣由:一、依證期會90年12月20日(90)台財證(一)字第一七三O八一號函辦理。
二、本公司八十四年度現金增資案件原計劃用於(1)償還銀行借款356,584仟元,
實際支用356,584仟元達成率為100%;(2)興建大型購物育樂中心預計支用
723,416仟元,實際支用507,516仟元,比預計節省215,900仟元,節省比率為
29.84%。
三、(3)本公司業奉證期會90年12月20日(90)台財證(一)字第一七三O八一號函核准
將未支用餘額215,900仟元用於償還銀行借款,迄90.12.31止本公司計償還銀行借
款6仟4佰萬元,每月節省利息支出約14萬元。
四、在大型購物育樂中心部份,本公司正積極招商中,故目前尚無效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