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2.事實發生日:90/09/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委由信誼保險經紀人股份
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所有坐落於桃園縣楊梅鎮和平路二二六號之廠房、不動產、
機器設備、雜項設備、營業生財及貨物向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中產公司」)等五家國內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火災險附加地震險、航空
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營業中斷險、
煙燻險及水漬險等,保險期間自八十八年八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八十九年八
月十日中午十二時止。本件保險係由中產公司出單,並由其與統一安聯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保在案。
九二一大地震,本公司楊梅廠之廠房、機器設備及雜項設備嚴重受損不堪使用
已達全損;詎中產公司竟以失實而有欠公正之初步報告推拖理賠,迄今已近兩
年。本公司有鑑於此,再委託專業之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經學者專家精細、專
業理算之結果,此次地震求償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十九億一千五百十一萬
九千零四十元。本公司雖曾極力爭取並與中產公司多次協調;然中產公司仍始
終堅持以前述失真而有欠公正之報告作為理賠之依據,無視諸多專業鑑定機構
之鑑定報告及其他學者專家所出具之理算意見;其等雖表示有意理賠,惟其所
提出之理賠金額極不合理差距懸殊。由於中產公司迄未理賠,本公司至今仍無
法進行重建,員工失業及營業萎縮之情形日益嚴重。為免全體股東及公司員工
之權益受損,值此九二一地震二週年前夕,本公司迫不得已,唯將全案提付仲
裁解決,依法請求全額賠償及法定利息。
4.處理過程:同說明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同說明三。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同說明三。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