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0/08/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前就楊梅廠之廠房及機器,委由信誼保險經紀人公司向
中國產物保險公司等五家保險公司投保火險附加爆炸險、地震險、航空器
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營業
中斷險、煙燻險及水漬險等,並由本公司與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共同委任湯
馬遜保險公證人公司公證保險事故及損害,嗣因發生九二一大地震致楊梅
廠廠房及機器嚴重受損不堪使用,迄今已歷一年十一個月,湯馬遜保險公
證人公司雖曾針對此重大之保險事故作成初步報告,惟其內容明顯偏頗,
而與本公司另行委託專家學者作成之理算報告中所載,保險公司應理賠金
額約新台幣十八.九億元,差距頗多。
中國產物保險公司雖曾與本公司進行多次協調,惟保險公司均以湯馬遜保險
公證人公司所為之偏頗初步報告為其理賠基礎,完全漠視專家學者所為之理
算報告,而雙方律師於本(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再次協調
仍無法達成共識。由於保險公司迄今仍未理賠致本公司無法重建,員工失業,
為避免全體股東及員工權益受損,本公司迫不得已,擬將本案提付仲裁。
3.因應措施:同說明2.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