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06
2.發生緣由:雲林縣環保局於100年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本公司執行春
節停機維護作業,該冷卻水塔清洗保養排洩之冷卻水,由圍牆下
方溢流排出至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
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處
新台幣21萬元整罰鍰。
3.處理過程:2/2(除夕日)全公司春節停電,執行5000M3冷卻水塔清洗保養與廢
水管線維護作業,該水塔冷卻水排洩至截流池,並由自備緊急發
電機之抽汲泵浦進行污水回收,因回收不及不慎由圍牆邊溢流排
出,發現時已立即停止排放行為;唯環保局派員到場稽查時予以
開單處分。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1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該溢流口已立即發包灌漿密封,防止溢流排出。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