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緣由:桃園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2月4日至本公司新屋廠勘查,由於廠內廢水
運作流程設備偶發性故障,導致廢水未經廢(污)水處理設施而由排放口繞流排放,
經採樣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所
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第一項規定,且
分別依同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各處新台幣拾貳萬元及陸萬元之罰款。
2.處理過程: 廠內廢水運作流程設備偶發性故障,已於事發當日整修完成且已正常
運轉中。
3.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之罰款。
4.可能獲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影響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廢(污)水處理運作設備故障已改善;本案目前由新屋廠環保顧問「楊玉樹環境工
程技師事務所」協辦函覆桃園縣環境保護局處理中。
(2)新屋廠為避免異常狀況再次發生,將落實設備自動檢查措施以防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