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87年8月25日
2.發生緣由:行政院環保署人員於7月16日至本公司新屋廠稽查
排放流水標準,經採樣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致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第七條第1項之規定,被處新台幣陸萬元之罰款.
3.處理過程:本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改善工程"方案,已於5月21
日函送桃園縣環境保護局核備;此次到廠督察為改善中稽查
,其檢驗結果較前次檢查為佳,然仍未符合規定.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陸萬元之罰款
5.可能穫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影響
7.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本公司原"廢水處理設備"經調整後放流水質已有改善;本公
司於8月10日函文桃園縣環保局重新派員查核通過.
(2)本公司目前另新建"廢水處理設備"乙式,俟擴充之廢水處理
設備正式運轉後(預期9月底完工),其放流水水質將可完全符合
標準,可完全達到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要求.
1.事實發生日更改:8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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