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華 重大訊息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1項規定

股票代號:1423 利華
發布時間:1998-06-16
主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1項規定
一.事實發生日:87年6月15日 二.發生緣由:行政院環保署人員於5月7日至本公司新屋廠稽查 排流水標準,經採樣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致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被處新台幣陸萬元之罰款;並限期於 87年8月27日前完成善. 三.處理過程:1.將本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改善工程"方案,於5月 21日函送桃園縣環保局.以立即燃燒處理減廢,並適當堆存避免 2.依工程進度,可於87年8月底前完成改善. 四.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陸萬元之罰款. 五.可能獲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六.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七.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本公司新屋廠廢水處理設施,因處理能量小,故飽和時處理效 果不佳,導致無法達到放流標準. 2.本公司已於3月初委由承包商進行"廢水處理設施改善工程", 合約總價約新台幣貳仟萬元,目前並已完成土建部份結構. 3.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正式運轉後;將嚴格要求操作人員做好 廢水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