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發生日:87年6月15日
二.發生緣由:行政院環保署人員於5月7日至本公司新屋廠稽查
排流水標準,經採樣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致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被處新台幣陸萬元之罰款;並限期於
87年8月27日前完成善.
三.處理過程:1.將本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改善工程"方案,於5月
21日函送桃園縣環保局.以立即燃燒處理減廢,並適當堆存避免
2.依工程進度,可於87年8月底前完成改善.
四.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陸萬元之罰款.
五.可能獲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六.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七.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本公司新屋廠廢水處理設施,因處理能量小,故飽和時處理效
果不佳,導致無法達到放流標準.
2.本公司已於3月初委由承包商進行"廢水處理設施改善工程",
合約總價約新台幣貳仟萬元,目前並已完成土建部份結構.
3.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正式運轉後;將嚴格要求操作人員做好
廢水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