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說明:
一.事實發生日:87年6月15日
二.發生緣由:行政院環保署人員於5月7日至本公司新屋廠稽查
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及清理情形,經檢查結果有廢液滲出污染
地面現象,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之規定,被處新台幣陸萬
元之罰款;並限期於6月30日前改善完成.
三.處理過程:
1.5月11日與合法設立廢棄物清理公司簽定清除合約,即開始著
手改善.
2.預定於6月25日前完成改善.
四.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陸萬元之罰款.
五可能獲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六.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影響.
七.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利用現有設備將桶裝破損溢出之無害性廢液予以燃燒,並將
殘渣桶委託合法業者做最終處置.
2.今後屬該類廢棄物,予以立即燃燒處理減廢,並適當堆存避免
污染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