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
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
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
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
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5所述,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對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利華(寧波)羊毛工業有限公司長期投
資之金額分別為371,312仟元及386,492仟元,分別佔資產總額之 11.66% 及11.29%,累
積換算調整數貸餘分別為 83,774 仟元及92,972仟元;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相關之投資損益分別為投資損失3,028仟元
及投資收益7,431仟元,分別佔稅前淨利(損)之3.82%及10.67%,係依利華(寧波)羊毛工
業有限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而得。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若能取得採權益法評價之被
投資公司利華(寧波)羊毛工業有限公司經會計師查核之同期間財務報表,對民國九十三
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利華羊毛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
與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