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87年8月1日
2.發生緣由:環保署於87.7.2派員稽查發現從事布匹定型作業
過程, 排放管道排放明顯之粒狀污染物直接排放
於空氣中, 其不透光率經目測判煙超過排放標準,
違反空污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並限於87.10.1
前改善完成, 屆期若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日連續處
罰.
3.處理過程:因靜電除塵設備冷卻熱交換器表面沾黏油污效率
低,另放電電極線及收集管管壁沾黏油垢導致除塵
□率降低.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拾萬元整.
獲得保險理賠金額:無.
6.對公司業務影響:無.
7.改善情形及因應措施:將產生高煙量之NOP布預定型時在同時
只能用一台定型機作業,連絡廠商清洗
熱交換器及收集管更換電極線可使靜
電集塵器提昇收集效率合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