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87年4月15日
2.緣由:緣起由桃園縣環保局於87年03月05日前來本公司勘查
果:從事布匹定型烘乾作業集塵器故障, 無採取有效防制措
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19條第一款規定依同法第卅九條規定處新台幣十萬
元罰鍰並責成改善完妥,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則依法執行按日連
續處罰.
3.過程:本件係廢氣集塵靜電機設備故障到修復期間附近居民]
情空氣污染致受罰,查靜電機已於87年3月20日修復完竣,將
不再發生情事.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金額新台幣十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預計可獲理賠金額約65萬元.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7.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造成污染之廢氣集塵靜電機已於3
月20日修畢,未來將加強機電人員對各項機器設備之品質控管
, 以避免設備損壞造成公司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