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85,715,86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09~100/10/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5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581,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本次實際已買回股數及占公司已發行股份:1,581,000股;
本次實際已買回金額:19,530,494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0年08月08日董事會決議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民國100年08月08日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員工,或有特殊貢獻經提報
董事會同意者,得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貢獻等標準,由董事會另訂定
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預定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5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4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