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6/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昇
董事-臺灣新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桂蘭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明
董事-進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若男
董事-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文教基金會代表人:柯耀宗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忠亮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賢忠
董事-新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昕杰
董事-綿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倪舜模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魏忠亮;
董事-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何賢忠.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大陸杭州華春化纖染織有限公司:董事魏忠亮、董事何賢忠.
新光工業(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長魏忠亮.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大陸杭州華春化纖染織有限公司: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6號大街1號.
新光工業(杭州)有限公司: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6號大街1-2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大陸杭州華春化纖染織有限公司:滌綸長絲和低彈絲製造,化纖織造,印染及其加工.
新光工業(杭州)有限公司:生產工程塑膠、聚酯膠片及聚酯薄膜及自產產品的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之孫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均為法人代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