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6
2.私募資金來源: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3.私募股數:不超過3億股,得視其實際資金需求情形,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
分次辦理私募事宜。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三十億元(暫定)
6.私募價格:新台幣12.5元(暫定)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其流通性依據
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二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授權董事
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
同意函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二.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辦法、計劃項目、
募集金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通過
後,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及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
並辦理一切發行相關事宜。
三.本案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以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
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