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08
2.發生緣由:說明工商時報93年10月8日第3版”本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之爭議”。
3.因應措施:依報載經濟部商業司於10月5日召集專家學者討論本公司董事長登記
雙胞案。與會人員,根據一張照片,即認定改派書之送達有效,可能接受吳東昇之登記。
本公司僅就當時之時、地,說明該照片可能無法證明指派書之送達。本公司擬於收到
經濟部對本案之書面通知,再作必要程序。
本公司監察人代表本公司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已於93年10月7日收到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
裁全字第4803號裁定:「禁止債務人(吳東昇)在民國94年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
司因董事任期屆滿而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前,以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
名義行使董事長職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