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04
2.發生緣由:澄清93年10月4日工商時報第18版載”吳東昇:證交所切勿姑息應限期新纖
召開董事會”.
3.因應措施:本公司八月六日經合法程序召開董事會,通過審查九十三年上半年財報並
按往例決議:會計師若有任何調整,概以調整後數字為主。本方式行之有年,亦經主管
機關認可,自不必再經董事會重複承認上半年財報。
會計師查核後,一般均會按其專業作分類上或數字上的調整,查核後之數字一般會與
自結報表有所出入。本次較明顯差異說明如下:
(1).股東權益及長期投資金額有636,253千元,係因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會計師按
規定以庫藏股性質重新分類、兩科目各調減相同數字。股東權益尚有差異86,921千元,
內含損益調整82,622千元及其他長投評價調整4,299千元。
(2).稅後損益之差異主要係會計師提列所得稅及遠期外匯評價損失合計79,787千元。
(3).現金及約當現金係21,000千元股息收入轉分類到其他流動資產。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