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 當事人:負責人楊劍平、副總經理黃小凌
(2) 法院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3) 案號:99年度金訴字第19號
2.事實發生日:100/06/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負責人楊劍平及副總經理黃小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第1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罪。
4.處理過程:
(1)負責人楊劍平被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拾萬元。
(2)副總經理黃小凌被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本案件係屬個人行為,不至於對本公司營運
造成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