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18
2.發生緣由: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雲林縣環保局稽查SM廠,因
廢氣燃燒塔處理廢氣總流量已達使用事件之規定,未於一小時內通報
縣環保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二項暨第九條規定,並依同
法第56條之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整罰鍰。
3.處理過程:依規定繳交罰鍰,後續將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未通報,就
其法律及事實有疑慮部分,提出訴願。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廢氣燃燒塔使用依法規規定進行操作及通報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