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08
2.發生緣由:雲林縣環保局稽查本公司PC廠,發現毒性化學物質光氣及氯氣警報
設備指示燈未亮,且現場測試光氣偵測器XCDCT-61無作動,已違反毒性化學物
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4條
第1項第5款之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警報設備指示燈及光氣偵測器已修復完成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警報設備指示燈及光氣偵測器已修復完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