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19
2.發生緣由:環保局抽測芳香烴製造程序(M08製程)設備元件,其揮
發性有機物淨檢值達11,1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公司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暨揮發性
有機物空氣汙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不得大於10,000PPM之規定辦理處新
台幣10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異常之設備元件已修復完成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異常之設備元件已修復完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