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6/11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為配合公司業務需要及依證期會91年12月10日台財證
一字第0910006105號函「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修
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註:本公司民國88年11月26日修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及民國86年6月25日訂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停止適用,二程序合
併成「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本公司之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包含於「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1).長短期投資之適用範圍修訂為包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
、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短期投資
(即增訂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短期投資)。
(2)有關取得或處分之公告申報標準「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
除處理準則規定免申報項目外,修訂為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修訂前
為新台幣壹億元以上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另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則不論金額大小均應
公告申報。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
(4).若有未盡事宜,悉依證期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有關法
規函令之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之有關規定辦理。
(5)其他詳92年6月25日股東會之議事手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
表」。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保障公司投資安全,並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
5.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將提報92年6月25日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