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9/05
2.發生緣由:本公司增資擴展(資本額自新台幣694,500,000元增至新台幣896,400,000元)
生產複合不織布之投資計劃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
技術服務業部份獎勵辦法之規定,故本公司提出之五年免稅申請案,業經財政部審核後
准予本公司新增之複合不織布設備自設備開始作業日起連續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本公司於91年9月5日接獲該核准函。
3.因應措施:本公司之複合不織布設備係於民國91年4月30日辦理驗收,但依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第九條規定,屬增資擴展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公司在產品開始銷售
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
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故
本公司開始免稅期間最慢為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本公司將考慮未來營運狀況及股東權
益,於適當時機向財政部申請延遲開始免稅之最適期間。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