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0/10/03
2.發生緣由:90年10月0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將本公司與黃威廉、匯僑工業、僑立工業
等共同持有座落於台北縣三重市二重埔之土地,共同出租予匯僑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供其興建地下二層,地上十二層之工業大樓」。
3.因應措施:董事會通過後,將於10月4日進行租賃契約書之簽約。
4.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公司與黃威廉先生、匯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僑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有之
座落於台北縣三重市二重埔段中興小段206地號等土地共六筆,目前未供營業使用帳列
閒置資產;本公司為增進資產之使用效益,擬與全部地主將該土地共同出租予匯僑聯合
股份有限公司,供其興建地下二層,地上十二層之工業大樓,供經營建築物及停車位出
租業務,以獲取利潤。
二、承租人匯僑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係共同出租人以土地持分比率共同出資成立之公司,
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5億元,於民國90年9月13日辦妥公司設立登記,目前實收資本額為
新台幣壹億貳仟伍佰萬元整,本公司之持股比率為18.62﹪。
三、上述土地面積本公司計有1,634平方公尺(即494.285坪),佔總出租面積8,778平方
公尺(即2,655.345坪)之18.62﹪。
四、租期50年,議定自民國90年10月4日起租至民國140年10月3日止,租賃期限屆滿,
於第三人提出之同一條件下,承租人匯僑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有優先承租權。
五、租金:第一年(90年10月4日至91年10月3日止)租金每月每坪新台幣150元(營業稅外
加),全體出租人合計出租2,655.345坪,每月租金新台幣398,302元,本公司依土地持
份每月可分得租金收入新台幣74,143元;第二年以後之租金調幅,即自民國91年10月4
日起的每一年度之調整幅度以與前一年度該租賃土地之公告地價增減幅作為調漲或調降
基準。
六、租賃期限屆滿後,若承租人未能優先繼續承租土地,則承租人應於三個月內無償將
租賃土地上全部地上建築物移轉登記予全體出租人或其繼承人共有,其移轉相關費用由
全體出租人或其繼承人共同負擔,倘出租人之全部或部份不願承受承租人之建築物時,
承租人應無條件將建築物拆清且同時應將租賃土地全部返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