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4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124,183,065元,每股1.50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員工現金紅利11,038,495元
(2)董監事酬勞2,759,623元
(3)依據金管會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令規定,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計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99年度帳列費用化之員工現金紅利13,224,530元,董監事酬勞3,306,132元,
差異數共計2,732,544元。
差異原因:帳列費用化金額係以所得稅率17%估計稅後盈餘,並依據98年12月22日董事
會決議通過99年度之員工紅利依盈餘之8%提列;董監酬勞依盈餘之2%提列。
擬配發金額以稅後盈餘計算,並考量過去分派經驗與經濟情勢等因素後,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辦理。
差異處理:俟股東常會決議實際配發金額後,與帳列數之差異視為會計估計變動,列為
100年度之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