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成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股票代號:1313 聯成
發布時間:2011-09-29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9/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603,179,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9/30~100/11/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14.5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於96年12月06日至97年12月28日買回本公司股份11,787,000股,已轉讓給員工。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96年12月6日起至97年2月5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0股,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受國際股 市劇烈波動,經審慎評估致少數股數未按預計數量全數買回。 (2)97年10月29日起至97年12月28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0股,買回多數期間高於買回區 間價格上限,故未能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00年9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 期局「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 10,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基準日前任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限,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前項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且符 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轉讓時,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公司: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本公司若轉讓庫藏股予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 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提報董事會後始得為之。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經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股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股份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依本辦法最新修訂當 日台灣銀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55%為計算依據)作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 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均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相關作業細則,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95%,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4.23%,不致於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價格業經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意見, 結論如下,本次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 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另本次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 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 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