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6/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年度盈餘分配案,
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0.4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茲訂定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代為發放。
二、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自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停止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凡持有本公司股票或向集保公司領回股票尚未辦理過
戶者,務請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
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
(○二)二三六一三○三三)辦理過戶。參加集保戶者,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辦理過戶手續。
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