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0/06
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於100年5月、6月及7月分別派員至本公司麥寮總廠可塑劑廠
稽查,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之相關資料,發現該廠製造之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酯,99年度申報販賣數量與實際販賣數量不符,裁定違反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裁處新台幣50萬元罰緩。
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主動全面清查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生產與銷售量,並
同時對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運作紀錄與實際產銷日報及會計銷售資料逐筆
核對,亦至現場盤點實際庫存量,重新詳查並整理正確資料後立即主動呈報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並主動配合該署提供相關明細資料,以證明本公司生產、販賣及庫存
量之完整性。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5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整合完成電腦系統自動擷取成品交運明細(含
內外銷銷售),再將成品交運明細(銷售)及產銷日報(生產)紀錄於本公司電腦作業
系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紀錄表與產銷日報結餘量逐日勾稽,上網申報
時與紀錄表逐筆核對結餘量,應可避免再發生申報量與實際量不符。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