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25
2.發生緣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0/07/08派員前往泰山區南林段224號等8筆、
大窠坑前厝坑小段65地號等11筆土地執行現場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發現本公司辦理
「林口特定區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南亞科技晶圓廠及南亞印刷電路板廠)開發變更
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未進行基地內地下水觀測井水質監測,未依環境影響說
明書所載方式執行,遭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定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處新台幣
30萬元罰緩。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0年7月22日提出陳述說明,依據95年5月「林口特定區工十二
工業區第一期(南亞科技晶圓廠及南亞印刷電路板廠)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
附錄十「基地地質鑽探及分析報告」中第3.2節「地下水位概況」說明:「本工程於
現場鑽探完成後並於每一鑽孔埋設深度井兼做水位觀測井,以瞭解基地地下水位情
形,基地地下水位於鑽探期間在最大鑽孔深度35.00公尺均無地下水位存在」,惟新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仍不予接受。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將依照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執行監測。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