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18
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0/05/25派員稽查過氧化氫廠,於安定劑製程區
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氯」氣體偵測器測試,發現偵測器GD203讀值上升超過5.0ppm,但
中控室及現場警示燈未亮、無警報聲響,且中控室無法接收現場偵測器訊號,本公司
雖已提出因發電機供電電壓不穩定,致偵測器訊號轉接箱電源供應器損壞,符合毒性
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規定第13條於10日內修復之陳述意見,
惟仍不被接受,遭雲林縣政府裁定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暨毒性化學物
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緩。
3.處理過程:因偵測器訊號轉接箱電源供應器損壞,已於5/25當日修復完成,偵測器讀
值正常,並當場請稽查人員重新測試,偵測器與警報設備運作均全部正常。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規定,
每月均已實施偵測及警報設備檢查、維護、保養、測試及校正各一次,以確保偵測與
警報設備功能正常。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