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21
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100年6月10日至12日及6月16日分別派員至海豐廠會勘,認未
實質停工,與縣府勒令自6月1日起停工改善之處分不符,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以計
120萬元怠金。
3.處理過程:本公司海豐總廠包括異壬醇、丁二醇、丙二酚、乙二醇二廠、乙二醇三廠
共5個廠,異壬醇及丁二醇廠已分別於6月5日及6月12日完成停車,丙二酚廠及乙二醇
二廠已於6月15日完成停車,乙二醇三廠亦已於6月20日完成停車,主因上、下游關聯
較為複雜,需要各廠偕同做好安全防護及中間物降載等各項安全措施。在確保工業安
全及避免環境污染下,本公司海豐廠區各廠均已依計畫完成停車。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2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同上述處理過程。
7.其他應敘明事項:雲林縣政府於100年6月17日開立裁處書,並於100年6月21日送達本
公司麥寮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