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17
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100年6月13日及6月14日分別派員至海豐廠會勘,當日異壬醇廠
及丁二醇廠已進入停車程序,其餘3廠(丙二酚廠及乙二醇2個廠)會勘時未進入實質停
工,與縣府勒令自6月1日起停工改善之處分不符,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以計60萬元
怠金。
3.處理過程:本公司海豐總廠包括異壬醇、丁二醇、丙二酚、乙二醇二廠、乙二醇三廠
共5個廠,異壬醇及丁二醇廠已分別於6月5日及6月12日完成停車,丙二酚廠及乙二醇
二廠已於6月15日完成停車,乙二醇三廠則預定6月20日完成停車,主因上、下游關聯
較為複雜,需要各廠偕同做好安全防護及中間物降載等各項安全措施。在確保工業安
全及避免環境污染下,本公司已依計畫執行停車。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6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同上述處理過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