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 重大訊息 - 說明雲林縣政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本公司怠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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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1-06-08
主旨:說明雲林縣政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本公司怠金30萬元
1.事實發生日:100/06/08 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100年6月1日派員至海豐廠會勘,當日異壬醇廠已進入停車程 序,其餘4廠(丁二醇廠、丙二酚廠及乙二醇2個廠)會勘時未進入實質停工,與縣府勒 令自6月1日起停工改善之處分不符,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以30萬元怠金。 3.處理過程:本公司海豐總廠包括異壬醇、丁二醇、丙二酚、乙二醇二廠、乙二醇三廠 共五個廠,異壬醇廠因為產品供內部自用較為單純,已於6月1日停止入料,6月5日完 成停車。其餘四個廠因為上、下游關聯較為複雜,需要各廠偕同做好安全防護及中間 物降載等各項安全措施。在確保工業安全及避免環境污染下,本公司已依計畫執行停 車,丁二醇廠預定6/12完成停車,丙二酚廠及乙二醇二廠預定6/15完成停車,乙二醇 三廠預定6/20完成停車。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3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同上述處理過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