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5/18
2.發生緣由:行政院環保署認本公司未依「六輕三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第四次環境影響差
異分析報告」定稿本所載承諾事項於六輕廠區內設置1座日處理量30噸之有機資源回
收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
3.處理過程:
(1)本公司依「六輕三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於91年3月設置完成乙座
「六輕計劃有機資源回收廠」處理台西、麥寮二鄉及麥寮廠區產出之廚餘,並順利
運轉。
(2)94年因轉投資公司台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堆肥廠成立,由於該廠設備較
完善,且有處理餘裕,為提高處理效率,於當年7月停止上述「有機資源回收廠」營
運,原台西、麥寮二鄉及麥寮廠區產出之廚餘即轉送東勢堆肥廠處理。
(3)東勢堆肥廠於94年起收受廚餘至98年11月,因異位問題引起當地村民抗爭,雖多
次與村民溝通及設法提高脫臭處理效率且排氣監測結果亦均符合國家標準,但仍無
法平息爭議,故自98年11月起停止收受廚餘,改由麥寮廠區管理部收集廚餘後直接
送養豬戶作為補充飼料。
(4)本公司於100年5月函環保署,詳述上述情形,惟環保署認未於事先申請環評變
更,程序上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8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仍積極與環保署持續協調溝通。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