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 重大訊息 - 雲林縣政府裁定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新台幣 2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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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09-17
主旨:雲林縣政府裁定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新台幣 20萬元整。
1.事實發生日:99/09/17 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於99年5月12日派員至海豐異壬醇廠稽查,發現M01製程 設備元件發生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洩漏之淨檢值超出管制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 3.處理過程:該設備元件長期運轉因墊片老化造成外洩,已於稽查當日99年5月12日由 廠內人員立即加鎖無效後即刻委託製作克漏夾具,於99年5月14日克漏完成重測值 為49.9PPM,符合標準。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於99年5月14日克漏改善完成,未來再加強自主檢查, 以防止再有洩漏情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