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09
2.發生緣由:
高雄市政府認本公司仁武廠地下水污染案件,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並
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裁罰新台幣8,083萬568元整。
3.處理過程:
本公司仁武廠地下水事件,高雄市政府認本公司因本事件而有不當利得之虞,與
事實不符,本公司已於100年6月14日提出陳述意見,惟陳述意見未獲高雄市環保
局接納,高雄市政府於100年8月5日開立裁處書,並於100年8月9日送達本公司仁
武廠。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8,083萬568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台塑公司一直秉持環保與經濟並重經營理念,一向以選擇最佳的製程、設備及環
境保護設施,確實維護環境與生態。本公司仁武廠區之技術專利來自歐美,由於
早期台灣工業水準、法規不足,推測可能當時建造之廢水收集池、製程溝等為水
泥結構,因地震等因素產生龜裂,廢水可能因而滲漏進入地下水。自民國86年起
,環保法令陸續頒布,本公司亦立即積極的著手污染源斷源及阻絕等改善工程,
包括清槽作業改為密閉化、原地下水泥結構廢水池改為地上鋼構或增加不銹鋼內
襯及增設洩漏偵測儀等措施,以有效杜絕滲漏來源,並首先自國外引進地下水循
環井(GCW)系統,歷年來已斥鉅資於土壤及地下水之預防及改善工程,實無所謂
應作為而未作為,致獲不當利得可言。
土污法及相關標準係自89~90年底公告,本公司為善盡企業責任,91年即規劃仁
武廠區調查計畫,92年委託佳美公司執行,由於仁武廠屬於較舊廠區且範圍廣大
,故調查工作至94年5月才完成。惟佳美公司提出的總結報告,尚無法確切說明
污染源位置。鑑於當時國內整治技術及RCA整治失敗的案例,本公司自94~96年即
開始尋找國外技術,96年自國外引進首套地下水循環井(GCW)系統,經本公司測
試成功後,仁武廠隨即規劃使用。
針對本次因本公司仁武廠地下水事件造成社會困擾,本公司除深感歉意,亦積極
進行相關改善工作並受主管機關、專家小組之監督,以期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整治
工作,善盡社會責任。有關不當利得之裁罰必需嚴謹認定,已有法院判決可循,
對於本公司仁武廠地下水事件,環保機關未能慮及本公司於改善過程之努力及積
極作為,而誤認本公司因地下水事件而有不當利得之虞,實有違行政罰法之精神
,且指稱本公司有所謂惡意隱匿嚴重污染情事,延遲六年未全面採取緊急處理措
施,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有重大誤會,本公司除深表
遺憾,將依法提出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