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5/16
2.發生緣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3月16日派員至本公司仁武廠稽查,於編號D01放流口採
樣,經檢測結果發現化學需氧量(COD)132 mg/L(標準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
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3.處理過程:
高雄市政府於100年5月10日開立裁處書,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違反水污染
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於100年5月16日
送達本公司仁武廠。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公用廠立即加大氧化槽曝氣量及加強廢水處理操作之控管,並將增設溶氧
線上分析儀及簡易COD分析儀,嚴密監控廢水水質。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