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晚報
2.報導日期:100/05/04
3.報導內容:
聯合晚報第A1版「台塑仁武廠 環保署罰8000萬」相關報導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針對環保署於100年5月4日發布新聞表示,本公司仁武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
,將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初步核算處分金額約八千餘萬元乙事,本公司
說明如下。
本公司一直秉持環保與經濟並重經營理念,一向以選擇最佳的製程、設備及環境保護設
施,確實維護環境與生態。本公司仁武廠區之技術專利來自歐美,由於早期台灣工業水
準、法規不足,推測可能當時建造之廢水收集池、製程溝等為水泥結構,因地震等因素
產生龜裂,廢水可能因而滲漏進入地下水。自民國86年起,環保法令陸續頒布,本公司
亦立即積極的著手污染源斷源及阻絕等改善工程,包括清槽作業改為密閉化、原地下水
泥結構廢水池改為地上鋼構或增加不銹鋼內襯及增設洩漏偵測儀等措施,以有效杜絕滲
漏來源,並首先自國外引進地下水循環井(GCW)系統,共投資5億6仟5佰餘萬元,故本公
司歷年來已斥鉅資於土壤及地下水之預防及改善工程,實無所謂應作為而未作為,致獲
不當利得可言。
土污法及相關標準係自89~90年底公告,本公司為善盡企業責任,91年即規劃仁武廠區
調查計畫,92年委託佳美公司執行,由於仁武廠屬於較舊廠區且範圍廣大,故調查工作
至94年5月才完成。惟佳美公司提出的總結報告,尚無法確切說明污染源位置。鑑於當
時國內整治技術及RCA整治失敗的案例,本公司自94~96年即開始尋找國外技術,96年自
國外引進首套地下水循環井(GCW)系統,經本公司測試成功後,仁武廠隨即規劃使用。
針對本次因本公司仁武廠地下水事件造成社會困擾,本公司除深感歉意,亦積極進行相
關改善工作並受主管機關、專家小組之監督,以期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整治工作,善盡社
會責任。有關不當利得之裁罰必需嚴謹認定,已有法院判決可循,對於本公司仁武廠地
下水事件,環保機關未能慮及本公司於改善過程之努力及積極作為,而誤認本公司因地
下水事件而有不當利得之虞,實有違行政罰法之精神,本公司除深表遺憾,亦將於收到
處份書後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