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1/05
2.發生緣由:
高雄縣環保局於99年05月31日至本公司仁武廠稽查,發現本公司未妥善收集處理廢
(污)水經雨水排放口(編號:RD-06)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52條第1項及59條第1項之規定。
3.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99年07月02日向高雄縣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表示因99年05月28日至05月
31日降雨頻繁,為避免廠內積水,開啟雨水排放口(編號:RD-06)閘門,而環保局稽
查當日雖無下雨,但仍有先前降雨未完全排出之雨水,經由該雨水排放口排出,並
非本公司蓄意於晴天排放雨水,惟陳述意見未獲高雄縣環保局接納,高雄縣政府於
99年11月02日開立裁處書,依水污染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二條第三項次規定,處新台幣27萬元罰鍰,並於99年11月05日送達本公司仁武
廠。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7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