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7
2.發生緣由:
雲林縣環保局於99年07月08日至本公司麥寮碳纖廠進行碳纖維製品製造程序排放管
道(P007)稽查檢測,發現P007排放物(氨,NH3)排放濃度為160 PPM,超過許可證管
制值4.5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3.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99年09月16日向雲林縣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表示依環保署標準檢驗之規
定,採樣用天平應於每經移動或修復後,皆需做重覆性校正,而本次採樣日期為99
年07月08日,但其天平校正記錄為99年07月01日,天平重覆性校正則為99年04月01
日,其校正日期與採樣日期不符,表示檢測機構並未依法實施校正,已明顯違反環
保署所列規定,其採樣應視為無效採樣,此外由檢測機構至本公司麥寮廠途中,其
車輛需行經各類路段,採樣天平受路段狀況影響甚大,若未依法於「每經移動或修
復後,皆需做重覆性校正」,其採樣真實性將有極大誤差,對受測廠商極不公平,
另本公司麥寮碳纖廠以往依規定實施之檢測均符合法令,顯見其處理效率均佳,惟
陳述意見未獲雲林縣環保局接納,雲林縣政府於99年10月22日開立裁處書,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56條,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於99年10月27日送達本公司麥寮廠。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