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5
2.發生緣由:
本公司麥寮環氧氯丙烷廠(ECH廠),99年08月11日20:12丙烯乾燥系統因電磁閥異常
瞬間關閉,自動緊急停止壓縮機運轉,並將設備內丙烯緊急排放至AN廠之高架燃燒
塔(P605),雲林縣環保局接獲民眾陳情後,於99年08月12日至本公司AN廠進行中央
控制系統稽查,發現P605於99年08月11日20時32分之廢氣排放量25,530 kg/hr,超
過許可證無煙燃燒設計量管制值10,200 kg/hr,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3.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99年09月06日向雲林縣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表示本公司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77條規定,於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規定時,立即採取因應措施,
故障發生1小時內通報環保局、24小時內完成修復、15日內向環保局提送故障書面
報告,依法得免處罰,另依雲林縣環保局委辦陳情處理單位台灣曼寧公司之陳情處
理紀錄,本案並未造成空氣污染情事,而無煙燃燒設計量應適用於正常操作排放之
管制,本公司AN廠高架燃燒塔屬緊急排放安全設備,應以廢氣排放量(安全操作量)
作為緊急排放管制,否則失去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登載核可「製程廢氣排放量
(64,800 kg/hr)」之意義,惟陳述意見未獲雲林縣環保局接納,雲林縣政府於99年
10月21日開立裁處書,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於99年
10月25日送達本公司麥寮廠。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