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晚報及各媒體
2.報導日期:92/12/12
3.報導內容:“兩大知名食品公司決定為了牛軋糖到底誰才是真主對簿公堂”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關於實際情形本公司已於92.12.10詳實說明,回應後續報導如下:
一、本公司從未宣稱:「大黑松小倆口為宏亞代工生產牛軋糖」。
二、大黑松小倆口指控禮坊牛軋糖乙事,本公司業已委請律師駁斥其不實
污衊,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三、本公司靜待「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調查,將來並配合其調查據實說明。
6.因應措施:如前述。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