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6/04
2.公司名稱: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董事長被檢、法官採用相對利害關係人所提之偽證詞及不實證
據,羅織誣告罪名判刑十個月,依法上訴最高法院後,現判決如下:
原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二、高等法院認為李姓業務員等三人於離職後未歸還屬公司公務車之業務
人員配車之事實並非捏造或虛構。故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